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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泊船:我被撞了,明明啥也没干还要承担责任?

发表日期:2019-11-04  | 文章来源:中国海事  | 浏览次数:

案例一:2018年某月,散货船“长平”轮在锚地起锚驶出锚地过程中,与正在锚泊的干货船“鑫旺138”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长平”轮沉没,有人员伤亡。“鑫旺138”轮基本无损。

责任认定:该起事故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海事主管部门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下,“长平”轮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鑫旺138”轮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锚泊船在锚泊中什么也没干,就被判决承担责任”,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我们还要好好说道说道。

何为锚泊船?

锚泊是船舶在锚的抓力控制下的一种运动状态,是船舶的锚位不移动,船舶围绕锚位在锚链长度的极限范围内随风、流飘荡回转的情况。锚泊船与系泊船不同,锚泊船需有信号和值班安排,驾驶台值班人员应随时关注本船的位置和周围船舶的动态。

但从实践来看,锚泊船虽然行动能力较于在航船舶相对受限,但其仍具有一定的采取应急避碰措施的能力。具体来说,碰撞的紧迫危险发展到仅凭在航船单独采取行动已经不可能避免碰撞的时候,锚泊船可以采取迅速备车起锚,利用锚链长度改变船位,提醒在航船操纵危险等措施。如果锚泊船未发现在航船的危险,未使用一切有效手段提醒在航船碰撞危险,应被认定存在碰撞过失,对碰撞承担一定的责任。

锚泊船在事故中被判责的依据?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责任”规定: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第五条瞭望也明确规定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的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六条明确了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的注意事项。

案例1中法院审理认为,锚泊船并非不负有任何义务和责任,锚泊中的“鑫旺138”轮在面临被碰撞危险时,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避免碰撞发生或减小损失。现“鑫旺138”轮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规定,采取的戒备措施和应急措施存在不足,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锚泊状态不等于免责,锚泊船没有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在船舶碰撞等事故中也是要承担一定事故责任的,而且这样的事故不在少数,2019年也有多起类似案例!

案例二2019年3月,“H”轮从台湾海峡驶往江阴途中,在某水域雾中与锚泊“J”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H”轮沉没,船上船员1 人死亡、2人失踪,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通过调查取证以及对客观证据科学系统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起碰撞事故是双方互有过失引起的责任事故。“J”轮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锚泊船主要过失:1.锚泊期间遇能见度不良,未保持正规瞭望、未使用声号表明本船动态以及警告驶近的他船;2.锚泊于东航路附近水域影响通航安全;3.事发后未报告、未核实、未施救,驶离现场贻误了最佳救助时机,加剧了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案例三2019年3月,散货船“X”轮从俄罗斯装载煤炭驶往马来西亚航次途中,在某水域与舟山嵊泗籍渔船“Z”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左舷船艏凹陷破损。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以及对客观证据科学系统的分析认定“Z”轮在本起事故中存在瞭望疏忽、未使用雷达等有效手段对碰撞危险获得早期报警等过失,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锚泊船如何更好地避免碰撞?

(一)锚泊船应规范显示号灯号型

1、L<5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也可以仅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前锚灯和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2、100m>L≥5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3、L≥100m的船舶

在船的前部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前锚灯);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前锚灯处,另显示一盏环照白灯(后锚灯)。此外,其还可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其号型为在船的前部显示一个球体。

4、L<7m的船舶

只要不在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锚泊船号灯号型

(二)锚泊船应规范鸣放声号

1、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

(1)在航机动船对水移动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

(2)不对水移动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二长声。

(3)失去控制的船舶、操作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从事捕鱼的船舶及从事拖带的船舶,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二短声。

(4)被拖船最后一艘,每次不超过2分钟鸣放一长声三短声。

(5)锚泊船及搁浅船,以每次不超过1分钟的间隔急敲号钟约5秒,还可以连续鸣放三声,即一短一长一短。

2、互见中的声号

(1)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右转向”。

(2)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左转向”。

(3)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在向后推进”。

(4)二长声继以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右舷追越。

(5)二长声继以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的左舷追越。

(6)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被追越船同意。

(7)鸣放至少五声短而急的声号,表示怀疑和警示让路船。

锚泊时应当做些什么?

(一)锚抛下时应当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

(二)情况许可时,应当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者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三)保持正规的了望,并注意以下情形,并做到: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者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过近,应当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过往船舶或者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当密切关注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当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四)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余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五)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和船首偏荡;在转流时,还应当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者他船走锚造成紧迫局面或者发生事故;

(六)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造成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七)在急流区锚泊或者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当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且应当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九)能见度不良时,应当认真执行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打开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十)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当执行停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还应当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十一)根据锚地情况及相关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守听;

(十二)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船长认为必要时,船舶在锚泊情况下可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