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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告

发表日期:2023-02-17  | 文章来源: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 浏览次数: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汽车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放污染综合治理水平,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推进实现超标排放车辆闭环管理的通知》(桂交运管函〔2022〕333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环函〔2020〕1348号)的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2月20日起,我市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实现汽车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对尾气检验不合格且未经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维修并上传信息至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汽车,不得进行复检。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定期检验的所有机动车,以及在本市使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抽测的机动车,包括本市籍和外地籍号牌机动车。

三、对超标排放汽车,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超标排放汽车维修治理告知书》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维护修理。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维修竣工后,向托修人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及时上传维修记录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汽车所有人(或送检人)可选择任一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对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竣工后,需到在初检的同一家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进行复检。对复检车辆,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复检仍不合格的,再次进入“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直至合格或汽车强制报废。

四、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五、在同一个检验检测周期内,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受理跨站检验。

六、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M站)应按照《汽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明码标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时上传车辆维修信息,并对维修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七、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按照相关规范与标准开展排放检验业务,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M站)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并积极为复检车辆提供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八、汽车排放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联网调试期间,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将维修结算清单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纸质版并盖章)作为复检凭证,由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上传复检凭证至汽车排放检验管理信息系统,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后给予复检,否则不得进行复检。

九、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强化对汽车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实施的联合监管。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对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其处罚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业务联网。对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